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鳳補字第175號
原 告 林榆哲
上列原告因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王親廣、王湘怡
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
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
下同)5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 元,扣除前繳支付命
令裁判費500 元外,尚應補繳500 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
5日 內如數補繳,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4 月 9 日
鳳山簡易庭 法 官 謝琬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4 月 10 日
書記官 駱青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