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2年度鳳簡字第121號
原 告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童兆勤
訴訟代理人 高義欽
鄭資華
被 告 梁江水
梁江南
梁麗娟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於民國102 年4 月16日
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准將被告公同共有如附表所示之遺產,按被告各三分之一之應繼分比例予以分割為分別共有。
訴訟費用由被告各負擔三分之一。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方面
一、按當事人喪失訴訟能力或法定代理人死亡或其代理權消滅者 ,訴訟程序在有法定代理人或取得訴訟能力之本人,承受其 訴訟以前當然停止;承受訴訟人,於得為承受時,應即為承 受之聲明,民事訴訟法第170 條、第175 條第1 項分別定有 明文。本件原告之法定代理人原為薛香川,嗣於審理中因原 告之法定代理人有所變更,故由變更後之法定代理人童兆勤 具狀聲明承受訴訟,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二、本件被告經合法通知,均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 訴訟法第386 條各款所列情形,爰依原告聲請,由其一造辯 論而為判決。
貳、實體方面
一、原告主張:債務人即被告梁江水積欠原告新臺幣( 下同)215 ,850元及利息尚未清償,原告已依法起訴取得確定判決以及 本院所核發98年度司執字第125175號債權憑證在案,被告梁 江水因繼承訴外人即被繼承人梁炎境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 產及動產(下稱系爭遺產),而與其餘繼承人即被告梁江南 、梁麗娟公同共有。被告梁江水怠於行使分割遺產之權利, 且已陷於無資力,原告為保全債權,爰依民法第242 條、第 1164 條 之規定,本於債權人之地位代位請求分割遺產等語 ,並聲明:如主文第1 項所示。
二、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 。
三、本院得心證之理由:
㈠被告梁江水積欠原告新臺幣215,850 元未清償,且原告就該
債權聲請強制執行時,因被告梁江水無可供強制執行之財產 ,而經本院換發98年度司執字第125175號債權憑證一情,此 據原告提出本院前開案號之債權憑證在卷可稽( 見本院卷第 14頁) ,足見被告梁江水之財產已不足清償所負債務;又被 告3 人為訴外人梁炎境之繼承人,其等就梁炎境所有之系爭 遺產因繼承而為公同共有,並已辦畢公同共有登記,應繼分 各為3 分之1 等情,業據原告提出土地登記第一類及第二類 謄本、異動索引資料等件為證,並有高雄市政府地政局大寮 地政事務所102 年3 月21日高市地寮登字第00000000000 號 函檢附之不動產繼承登記資料、財政部高雄國稅局鳳山分局 102 年4 月11日財高國稅鳳營字第0000000000號函檢附之遺 產稅核定通知書附卷可憑( 見本院卷第52至66頁、第81至82 頁) ,且被告已於相當時期受合法之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 到場,亦未提出書狀為任何答辯或陳述,依民事訴訟法第43 6 條第2 項、第280 條第3 項前段、第1 項前段之規定,視 同自認,堪信為真實。
㈡按繼承人有數人時,在分割遺產前,各繼承人對於遺產全部 為公同共有。繼承人得隨時請求分割遺產,但法律另有規定 或契約另有訂定者,不在此限。民法第1151條、第1164條分 別定有明文。次按債務人怠於行使其權利時,債權人因保全 債權,得以自己之名義,行使其權利。同法第242 條亦有明 文。經查,被告梁江水為訴外人梁炎境遺產之繼承人,怠於 行使分割遺產之權利,原告為保全債權,代位被告梁炎境請 求分割遺產,且被告間就系爭遺產並無不能分割之約定,亦 無不能分割之事實,則原告基於代位及遺產分割之法律關係 ,訴請被告等應就系爭不動產各按3 分之1 之應繼分比例分 割為分別共有,為有理由,應予准許,爰判決如主文第1 項 所示。
四、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第85條第1項。中 華 民 國 102 年 4 月 30 日
鳳山簡易庭 法 官 謝琬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4 月 30 日
書記官 駱青樺
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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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動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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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 項目 │ 坐落 │面積( 平方公尺) 及建物層次│權利範圍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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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土地 │高雄市大寮區昭明│62.77 │全部 │
│ │ │段0000-0000 地號│ │ │
├──┼───┼────────┼─────────────┼─────┤
│ 2 │土地 │高雄市小港區水庫│2308.61 │42分之1 │
│ │ │段0000-0000 地號│ │ │
├──┼───┼────────┼─────────────┼─────┤
│ 3 │建物 │高雄市大寮區昭明│層數:3 層 │全部 │
│ │ │段165-000 建號(│層次:1 、2 、3層、屋頂突 │ │
│ │ │門牌號碼:高雄市│出物 │ │
│ │ │大寮區鳳林一路38│總面積:105.58 │ │
│ │ │之3號 ) │層次面積: │ │
│ │ │ │一層:32.37 │ │
│ │ │ │二層:32.37 │ │
│ │ │ │三層:32.37 │ │
│ │ │ │屋頂突出物:8.47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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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動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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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項目 │車號 │數 量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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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重型機車│OEK-246 │ 1輛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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