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雄補字第556號
原 告 林冠伸
上列原告與被告楊家成、茂聖通運企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損害
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
臺幣(下同)29,100元,應徵第1 審裁判費1,000 元。茲依民事
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
內向本院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
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4 月 17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姚怡菁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4 月 17 日
書記官 賴佳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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