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高雄簡易庭(民事),雄補字,102年度,555號
KSEV,102,雄補,555,201304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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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雄補字第555號
原   告 旺旺友聯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孔令範
上列原告與被告顏雅婷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
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4,050元,應徵第一
審裁判費1,00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
,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補繳上開裁判費,逾
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4   月  22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賴建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4   月  22   日
               書 記 官  湯正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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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旺旺友聯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