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雄補字第542號
原 告 江姿蒔
原告因請求清償借款等事件,曾聲請對債務人李滄江發支付命令
,惟李滄江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
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10,91
0 元,應繳裁判費2,320 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外
,尚應補繳1,820 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正,如
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原告並應提出準備書狀及按對造
人數提出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4 月 11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姚怡菁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賴佳慧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4 月 1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