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票款
高雄簡易庭(民事),雄補字,102年度,471號
KSEV,102,雄補,471,20130403,1

1/1頁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雄補字第471號
原   告 悅華國際酒店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瓊讚
原告因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曾聲請對債務人李柏槿即李天龍發支
付命令,惟李柏槿即李天龍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
,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
(下同)35,809元,應繳裁判費1,000 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
判費500 元外,尚應補繳500 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
內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原告並應提出準備書
狀及按對造人數提出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4   月  3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姚怡菁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 記 官 賴佳慧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4   月  8   日

1/1頁


參考資料
悅華國際酒店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