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高雄簡易庭(民事),雄簡字,102年度,759號
KSEV,102,雄簡,759,2013040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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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雄簡字第759號
原   告 邱裕明
上列原告與被告柯英妃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經原告提起刑事附
帶民事訴訟,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101 年度交附民字第140
號)。查本件原告請求被告給付新臺幣(下同)484,550 元(按
應係484,950 元),其中除醫療費、精神慰撫金及工作損失共計
474,500 元部分,為原告因被告過失傷害所生之損害而得請求之
賠償,屬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範圍,依法免徵裁判費外,其餘機車
修理費、手機費及車輛行車事故鑑定申請費等計10,450元部分非
屬附帶民事訴訟範圍,仍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 元,未據原告
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
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繳納裁判費1,000 元,逾期不繳,即駁回該
部分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4   月  8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郭育秀
本裁定不得抗告。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4   月  8   日
               書記官  黃園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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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