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九十年度易字第一二八七號
公 訴 人 臺灣台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右列被告因違反著作權法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 (九十年度偵字第三九四六號),
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
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 由
一、公訴意旨略稱:
被告甲○○係位於台南縣永康市○○路五十三號「雅荳網際網路」之負責人,明 知未經「赤壁」遊戲軟體著作權人即告訴人「歐樂影視國際股份有限公司」(下 稱歐樂公司)之合法授權,竟將前揭遊戲軟體違法重製於其店內所擺設之電腦主 機設備,並與其他電腦主機連線,且明知該設備係侵害電腦程式著作財產權之重 製物,而仍供不特定之顧客投幣把玩作為營利之使用,侵害該遊戲軟體著作財產 權人之著作權。嗣於九十年一月十一日十四時二十分許,在上開營業處所為警查 獲。案經被害人歐樂公司訴由台南縣警察局移送偵辦,因認被告甲○○所為,係 以著作權法第八十七條第五款所列之方法侵害他人著作權,犯有同法第九十三條 第三款之罪嫌。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又告訴經撤回者, 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三百零三條第三款 定有明文。
三、查本件告訴人告訴被告前開違反著作權法之事實,經本院查係觸犯著作權法第九 十三條第三款、第八十七條第五款之罪,依同法第一百條前段之規定,須告訴乃 論。茲據告訴人撤回告訴,有撤回告訴狀在卷足證,依照首開說明,本件爰不經 言詞辯論,逕為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四、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零三條第三款、第三百零七條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九 月 十四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第一庭
法 官 蘇義洲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應附繕本 )。 書記官 岑 玢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九 月 十四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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