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借款
高雄簡易庭(民事),雄簡字,102年度,295號
KSEV,102,雄簡,295,2013043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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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 示 判 決 筆 錄
原   告 高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統民
訴訟代理人 吳清貴
被   告 廖柏銜即廖文基
      廖黃秀娥
      廖美貞
      廖苡涵
上列當事人間102 年度雄簡字第295 號清償借款事件於中華民國
102 年4 月23日下午3 時3 分言詞辯論終結,並於同年月30日下
午4 時在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高雄簡易庭民事第三法庭公開宣示判
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黃鳳岐
  書 記 官 陳麗靜
朗讀案由。
兩造均未到庭。
法官當庭宣示主文如下:
主 文
被告甲○○、丙○○應於繼承被繼承人廖光隆之遺產範圍內,與被告廖柏銜、乙○○○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貳拾柒萬參仟捌佰貳拾柒元,及自民國一○一年三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一點八三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一年四月二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貳仟玖佰捌拾元由被告甲○○、丙○○於繼承被繼承人廖光隆之遺產範圍內,與被告廖柏銜、乙○○○連帶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貳拾柒萬陸仟捌佰零柒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判決事實及理由要領
原告主張借款人即被告廖柏銜於民國93年1 月20日邀同連帶 保證人乙○○○及被繼承人廖光隆陸續向伊借款本金新臺幣 (下同)273,827 元,並簽立借據為憑。本案係學生就學貸 款,依其償還辦法借款人應於該階段學業完成後滿一年之日 為開始償還期,然廖光隆於93年9 月1 日死亡,被告甲○○ 、丙○○為廖光隆之繼承人且未於法定期間聲明拋棄或限定 繼承,而被告廖柏銜於96年6 月畢業,依約應自97年7 月1 日開始還款,詎被告自101 年3 月1 日起即不為清償,尚積 欠伊如主文第1 項所示之金額、利息及違約金未給付等情, 業據其提出放款借據、就學貸款撥款通知書、放款客戶授信



明細查詢單、放款單筆貸放攤還及收息記錄查詢單、就學貸 款利率沿革一覽表、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家事庭101 年 11月21日高少家照家101 團字第0000000000號函、繼承系統 表等為證,經本院核對無訛,而被告經合法通知未到場爭執 ,本院經調查證據之結果,認原告主張之事實堪信為真且有 理由,爰判決如主文。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中 華 民 國 102 年 4 月 30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高雄簡易庭
書 記 官 陳麗靜
法 官 黃鳳岐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4 月 30 日
書 記 官 陳麗靜
訴訟費用計算式:
裁判費(新臺幣) 2,980元
合計 2,98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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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高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