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雄小字第682號
原 告 芮埕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葦蓁
訴訟代理人 吳佳蓉
陳紀曈
被 告 雅得美運通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世維
訴訟代理人 陳珮綾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民國一0二年三月二十日言詞辯論終結,定民國一0二年四月三日下午五時宣判,茲因尚有應行調查及辯論之事項,爰裁定再開辯論,並候核辦,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4 月 3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郭育秀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4 月 3 日
書 記 官 黃園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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