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公示送達
高雄簡易庭(民事),司雄補字,102年度,18號
KSEV,102,司雄補,18,201304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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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司雄補字第18號
聲 請 人 林嘉培
一、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吳明雄間聲請公示送達事件,聲請人聲
  請未據繳納聲請費用,依非訟事件法第14條第1 項之規定,
  聲請公示送達應徵收費用新臺幣1,000 元。茲依非訟事件法
  第26條第1 項之規定,命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
  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二、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4   月  10  日
         高雄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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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