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票款
高雄簡易庭(民事),雄簡字,101年度,1327號
KSEV,101,雄簡,1327,2013042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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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雄簡字第1327號
原   告 褚志遠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陳品如間給付票款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
101 年度雄簡字第1327號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
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1,400,000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2
,290元,上訴人未據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1 第3 項
準用同法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
後5 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4   月  25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賴建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4   月  25  日
               書 記 官 湯正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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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