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合會金
金城簡易庭(民事),城簡字,102年度,50號
KMEV,102,城簡,50,201304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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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城簡字第50號
原   告 劉純榮
      劉淑娟
      陳德春
      王林春梅
      鍾玉亭
上列原告因給付合會金事件,曾聲請對被告陳玉英核發支付命令
(102 年度司促字第53號),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
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
及原告各人應補繳之第一審裁判費分別如附表所示。茲依民事訴
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 5
日內分別向本院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繳,將駁回原告之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4   月  1   日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金城簡易庭
               法 官 劉子健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相符。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4   月  1   日
               書記官 周永毅
附表:
┌────┬──────┬──────┬──────┐
│原 告 │訴訟標的金額│第一審裁判費│應補繳裁判費│
│    │ (新臺幣) │ (新臺幣) │ (新臺幣) │
├────┼──────┼──────┼──────┤
劉純榮 │ 162,500元 │ 1,770元  │ 1,270元  │
├────┼──────┼──────┼──────┤
劉淑娟 │ 485,000元 │ 5,290元  │ 4,790元  │
├────┼──────┼──────┼──────┤
陳德春 │ 162,500元 │ 1,770元  │ 1,270元  │
├────┼──────┼──────┼──────┤
王林春梅│ 87,500元 │ 1,000元  │  500元  │
├────┼──────┼──────┼──────┤
鍾玉亭 │ 220,000元 │ 2,320元  │ 1,820元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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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