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城簡字第47號
原 告 盛大慶
彭桂琴
上列原告因給付合會金事件,曾聲請對被告陳玉英核發支付命令
(102 年度司促字第15號),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
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
分別為新台幣(下同)407,500元、110,00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
77條之13規定,各應繳納裁判費4,410元、1,110元,扣除前繳支
付命令裁判費各500 元外,分別應補繳3,910元、610元。茲均限
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繳前述裁判費,逾期未繳,即駁回
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4 月 1 日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金城簡易庭
法 官 劉子健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相符。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4 月 1 日
書記官 周永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