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豐原簡易庭民事裁定 102年度豐補字第99號
原 告 張成龍
原 告 黃勝豪
上列原告等與被告佳堃工業社即陳任尉間請求給付工資事件,本
院裁定如下:
一、原告二人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原告張
成龍部分為新臺幣(下同)19,400元、原告黃勝豪部分為
10,60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
費各1,000元,然依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7條規定,可暫免徵
收二分之一,是原告張成龍、黃勝豪各應先行繳納裁判費各
5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
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庭(臺中市○○區○○路0段
000號)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二、原告應提出被告佳堃工業社即陳任尉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
勿省略)及其營利事業登記資料。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4 月 17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豐原簡易庭
法 官林新竑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4 月 17 日
書記官 林錦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