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工資
豐原簡易庭(民事),豐補字,102年度,99號
FYEV,102,豐補,99,20130417,1

1/1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豐原簡易庭民事裁定  102年度豐補字第99號
原   告 張成龍
原   告 黃勝豪
上列原告等與被告佳堃工業社即陳任尉間請求給付工資事件,本
院裁定如下:
一、原告二人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原告張
  成龍部分為新臺幣(下同)19,400元、原告黃勝豪部分為
  10,60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
  費各1,000元,然依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7條規定,可暫免徵
  收二分之一,是原告張成龍黃勝豪各應先行繳納裁判費各
  5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
  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庭(臺中市○○區○○路0段
  000號)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二、原告應提出被告佳堃工業社即陳任尉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
  勿省略)及其營利事業登記資料。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4   月  17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豐原簡易庭
                 法 官林新竑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4   月  17  日
                 書記官 林錦源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