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豐補字第89號
原 告 昱臺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枋
訴訟代理人 吳懿宸
一、上列原告與被告詠泰豐國際通運有限公司間損害賠償事件,
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
幣(下同)239553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540元。茲依民事
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
後5日內向豐原簡易庭(臺中市○○區○○路0段000號)如
數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二、另請於收受本裁定5日內具狀補正訴訟代理人吳懿宸之委任
狀。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4 月 2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豐原簡易庭
法 官 黃文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4 月 2 日
書記官 楊金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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