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豐簡字第103號
原 告 陳守德
訴訟代理人 周方岳
被 告 祥進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洪霈穎
訴訟代理人 洪清榮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零二年四月二十九日上午十時,在本院豐原簡易庭第1法庭行言詞辯論。中 華 民 國 102 年 4 月 8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豐原簡易庭
法 官 林源森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4 月 8 日
書記官 孫立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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