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豐小字第78號
上訴人即被告 陳百榮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潘樹月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
中華民國102年3月2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
繳納上訴裁判費。查本件上訴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
16,813元,應徵上訴裁判費1,5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
32第2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
後5日以內,逕向本院補繳上訴裁判費1,500元,逾期不繳上訴裁
判費,即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4 月 15 日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4 月 1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