調降管理費等
虎尾簡易庭(民事),虎簡字,101年度,99號
HUEV,101,虎簡,99,2013040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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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 年度虎簡字第99號
原   告 廖瑞珠
上列原告與被告張顯宗間請求調降管理費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被告無當事人能力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原告之訴,民事 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3 款定有明文。
二、原告於民國101 年4 月25日對被告張顯宗提起調降管理費等 訴訟,惟查,被告張顯宗(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Pl000000 00號)已於100 年2 月12日死亡,有其戶籍謄本附於本院10 1 年度虎小字第75號卷內可稽,則被告張顯宗於本件訴訟繫 屬時無當事人能力。依上開規定,原告之訴為不合法,應予 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項第3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 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4 月 1 日
虎尾簡易庭 法 官 高士傑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用新臺幣(下同)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4 月 3 日
書記官 洪秀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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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