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花建簡字第2號
原 告 堅睦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栢翰
被 告 群信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彭婉萍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群信工程有限公
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
,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
10日內補正左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本
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叁拾叁萬肆仟柒佰陸拾伍元整
,應繳裁判費新臺幣叁仟陸佰肆拾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
判費新臺幣伍佰元外,尚應補繳新臺幣叁仟壹佰肆拾元。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4 月 12 日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花蓮簡易庭
法 官 李可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其餘關於核定
訴訟標的金額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4 月 12 日
法院書記官 劉又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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