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工程款
花蓮簡易庭(含鳳林,玉里)(民事),花建簡字,102年度,2號
HLEV,102,花建簡,2,201304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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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花建簡字第2號
原   告 堅睦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栢翰
被   告 群信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彭婉萍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群信工程有限公
  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
  ,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
  10日內補正左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本
  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叁拾叁萬肆仟柒佰陸拾伍元整
  ,應繳裁判費新臺幣叁仟陸佰肆拾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
  判費新臺幣伍佰元外,尚應補繳新臺幣叁仟壹佰肆拾元。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4   月  12  日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花蓮簡易庭
               法   官  李可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其餘關於核定
訴訟標的金額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4   月  12  日
               法院書記官  劉又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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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群信工程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堅睦工程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信工程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