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票款
花蓮簡易庭(含鳳林,玉里)(民事),花簡字,101年度,186號
HLEV,101,花簡,186,2013042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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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花簡字第186號
原   告 黃正南
被   告 銘石大理石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朝基
訴訟代理人 王政琬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於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檢察署101年度偵字第3943 號顏華鶯所涉偽造有價證券刑事訴訟終結前,停止訴訟程序。 理 由
一、按訴訟中有犯罪嫌疑牽涉其裁判者,法院得在刑事訴訟終結 前,以裁定停止訴訟程序。民事訴訟法第183 條定有明文。二、查本件訴外人顏華鶯涉有偽造有價證券等犯罪嫌疑,經臺灣 花蓮地方法院檢察署以101年度偵字第3943 號偽造有價證券 刑事案件偵查中,該犯罪嫌疑,確有影響於本件民事訴訟之 裁判,非俟刑事訴訟終結,本件民事訴訟即無由判斷,因認 有裁定停止本件民事訴訟程序之必要。
三、依首揭法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4 月 29 日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花蓮簡易庭
法 官 沈士亮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抄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中 華 民 國 102 年 4 月 29 日
法院書記官 張任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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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銘石大理石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石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