訴訟救助
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民事),家救字,102年度,55號
KSYV,102,家救,55,2013041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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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家救字第55號
聲 請 人 詹孟桐
上列聲請人與張彥輝間否認推定生父事件,聲請人聲請訴訟救助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准予訴訟救助。
理 由
一、按「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 准予訴訟救助。但顯無勝訴之望者,不在此限。」民事訴訟 法第107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聲請人主張其與甲○○間否認推定生父事件,因聲請人目前 仍就學中,甫於民國102年1月考完大學學測,將於同年9月 就學,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且非顯無勝訴之望等情,業據 提出戶籍謄本、大學入學考試中心102學年度學科能力測驗 考生成績通知單暨大學個人申請入學招生指定項目甄試准考 證影本釋明在案,並經本院依職權調取聲請人稅務電子閘門 財產所得調件明細表查明屬實。按諸首揭規定,本件自應准 予訴訟救助,爰為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4 月 19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康文毅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一千元。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4 月 19 日
書記官 許淑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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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