訴訟救助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行政),救字,102年度,7號
KSDA,102,救,7,2013040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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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      102年度救字第7號
聲 請 人 石明明
相 對 人 勞工保險局
代 表 人 羅五湖
上列聲請人石明明因與相對人勞工保險局間勞工保險爭議事件(
本院102年度簡字31號),聲請訴訟救助,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准予訴訟救助。
理 由
一、按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行政法院應依聲請,以裁 定准予訴訟救助;但顯無勝訴之望者,不在此限,行政訴訟 法第101 條定有明文。所謂顯無勝訴之望者,係指聲請訴訟 救助之當事人所提起之訴依其主張之事實於法律上本無獲得 勝訴之望;或其起訴為不合法之情形而言,若尚須經法院調 查辯論後,始能知悉其勝負之結果者,不得謂為顯無勝訴之 望。次按聲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之事由應釋明之;前項 釋明,得由受訴行政法院管轄區域內有資力之人出具保證書 代之,行政訴訟法第102 條第2項、第3項復有明文。前開無 資力支出訴訟費用之事由,應提出可使行政法院信其主張為 真實且能即時調查之證據以釋明之;所謂釋明則是指讓法院 得到大致的心證,可使法院信其主張為真實之證據而言。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因99年之職業災害導致之脊椎病 症,至今無法工作,原任職之公司,又非法拒絕給付薪資及 不能工作期間之補償,導致原告長期處於無收入之狀態,已 屬中低收入戶,無力支出本件訴訟費用,又本件訴訟非顯無 勝訴之望,為此聲請訴訟救助。
三、經查,本件聲請人為符合社會救助法所規定之中低收入,有 高雄市大社區公核發之有效期間內之中低收入戶證明書影本 在卷可稽,是其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已獲釋明;又經本院 核閱本院102 年度簡字第31號卷宗,復非顯無勝訴之望,核 與首揭規定及說明並無不合,應予准許,爰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2 年 4 月 8 日
行政訴訟庭法 官 吳文婷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他造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4 月 8 日
書記官 葉玉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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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