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建字第28號原 告 中鹿營造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小野寺俊博訴訟代理人 林瑤律師 蕭偉松律師複 代理 人 戴仲懋律師被 告 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貴明 訴訟代理人 賴弘嘉 蔡子越 陳麗珍律師參 加 人 中興工程顧問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曹壽民 訴訟代理人 王建智 傅建中 蔡鴻斌律師 盧仲昱律師受告知訴訟人 台灣世曦工程顧問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建中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工程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02 年3 月27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原判決原本、正本當事人欄、事實及理由欄一關於「中興工程股份有限公司」記載,應更正為「中興工程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理 由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 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 事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定有明文。二、本院前開判決原本、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 正。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2 年 4 月 22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鄭峻明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中 華 民 國 102 年 4 月 22 日 書記官 周麗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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