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工程款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建字,99年度,28號
KSDV,99,建,28,2013042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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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建字第28號
原   告 中鹿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小野寺俊博
訴訟代理人 林瑤律師 
      蕭偉松律師
複 代理 人 戴仲懋律師
被   告 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貴明 
訴訟代理人 賴弘嘉 
      蔡子越 
      陳麗珍律師
參 加 人 中興工程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曹壽民 
訴訟代理人 王建智 
      傅建中 
      蔡鴻斌律師
      盧仲昱律師
受告知訴訟
人     台灣世曦工程顧問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建中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工程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02 年3 月27日所為
之判決,其原本、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原本、正本當事人欄、事實及理由欄一關於「中興工程股份有限公司」記載,應更正為「中興工程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 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 事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二、本院前開判決原本、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 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4 月 22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鄭峻明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4 月 22 日
書記官 周麗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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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台灣世曦工程顧問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中興工程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中鹿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