除權判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除字,102年度,180號
KSDV,102,除,180,2013041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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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2年度除字第180號
聲 請 人 李玉琴即慶樺紙器企業社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支票無效事件,本院於民國102 年4 月16日
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附表所載之支票壹張無效。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因附表所示支票1 張遺失,經本院以 101 年度司催字第633 號裁定公示催告在案,聲請人並已刊 登於民國101 年9 月21日民時新聞報。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 ,並無任何人依法主張權利,顯見附表所示支票1 張確為聲 請人所遺失,爰依民事訴訟法第545 條第1 項,聲請為除權 判決等語。
二、按票據喪失時,票據權利人得為公示催告之聲請;又公示催 告,聲請人得於申報權利之期間已滿後3 個月內,聲請為除 權判決。票據法第19條、民事訴訟法第545 條前段分別定有 明文。經查:如附表所示支票1張,經本院以101年度司催字 第633 號公示催告在案,經聲請人於101 年9 月21日刊登該 裁定於民時新聞報,迄今已滿4 個月之申報權利期間,有民 時新聞報1 份在卷為憑,是本件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102 年1 月21日屆滿後尚未逾3 個月,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 原支票,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 條第1 項、第549條之1,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2 年 4 月 17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吳芝瑛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4 月 17 日
書記官 梁瑜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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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 102年度除字第180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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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發 票 人 │付 款 人│帳 號│票面金額(新台幣)│ 發 票 日 │ 支 票 號 碼│ 備 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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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1 │益芳封口機有│第一銀行梓│00000000000 │45,596元 │101年7月23日 │DB0000000 │ │
│ │限公司 │本分行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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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