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2年度除字第152號
聲 請 人 龔清江
代 理 人 龔聖雄
上當事人間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民國102年4月25日言詞辯論終
結,判決如下:
主 文
附表所示股票貳張無效。
程序費用新台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因不慎遺失如附表所示股票2 張,前 經聲請本院以101 年度司催字第603 號公示催告,並刊登新 聞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股 票,聲請人爰依法聲請宣告該股票無效等語。
二、按票據喪失時,票據權利人得為公示催告之聲請;又公示催 告,聲請人得於申報權利之期限已滿後3 個月內,聲請為除 權判決,民事訴訟法第545 條第1 項前段定有明文。經查: 如附表所示股票,經本院以101 年度司催字第603 號裁定准 予公示催告在案,且定申報權利期間為自上開催告最後登載 新聞紙之日起5 個月內,經聲請人於101 年9 月18日刊登該 裁定於民眾日報,至今已滿5 個月之申報權利期間,有上開 本院裁定、民眾日報一紙在卷可稽,並經本院依職權調取上 開公示催告案卷,經核屬實,則本件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 101 年2 月18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證卷。是 聲請人於申報權利期間已滿後3 個月內聲請為除權判決,核 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 條第1 項,第549 之1 前段,判決如主 文。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4 月 29 日
民事第六庭法 官 朱慧真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4 月 29 日
書記官 顏宗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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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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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 │ 發 行 公 司 │ 股 票 號 碼 │種 類│張 數│股 數│備 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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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01 │台灣塑膠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069 ND 00000000 │股票 │1 │1000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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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02 │台灣塑膠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070 ND 00000000 │股票 │1 │1000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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