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借款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02年度,566號
KSDV,102,訴,566,201304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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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訴字第566號
原   告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明道
訴訟代理人 張簡奉周
被   告 蘇貞羽
      蘇聖仁
上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3章第2節之相關規定繳 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起訴不合程式者,法院 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訂有明 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足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2 年3 月4 日裁定命原告於5 日內補正。此裁定已於102 年3 月7 日送 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今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 顯難認為合法,自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第95條、第78條,裁 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4 月 10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黃宏欽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4 月 10 日
書記官 張家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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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