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訴字第54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謝慈君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高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間債務人異議之訴
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2 年3 月27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
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6,000,000 元,
應徵第二審裁判費90,6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
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7 日內如數向本
院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4 月 22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王靖茹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4 月 22 日
書記官 林香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