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02年度,677號
KSDV,102,補,677,201304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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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補字第677號
原   告 蔡瑩蓉
原   告 陳清雄
前列二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黃小舫律師
原告與被告林俊豪、方俞函莊僥晉莊智明李青璋黃益華
于元碩于志忠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800,000 元,應徵第
一審裁判費8,700元。又原告於起訴同時,另具狀聲請訴訟救助
,業經本院以102 年度救字第45號裁定駁回聲請,是原告應於裁
定駁回確定之翌日起5 日內,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
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4   月  22  日
         民事審查庭 法 官 楊佩蓉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4   月  22  日
                書記官 邱慧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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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