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補字第677號
原 告 蔡瑩蓉
原 告 陳清雄
前列二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黃小舫律師
原告與被告林俊豪、方俞函、莊僥晉、莊智明、李青璋、黃益華
、于元碩、于志忠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800,000 元,應徵第
一審裁判費8,700元。又原告於起訴同時,另具狀聲請訴訟救助
,業經本院以102 年度救字第45號裁定駁回聲請,是原告應於裁
定駁回確定之翌日起5 日內,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
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4 月 22 日
民事審查庭 法 官 楊佩蓉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4 月 22 日
書記官 邱慧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