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補字第674號
原 告 曾再興
被 告 郭斌隆
郭江山
郭英俊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原告起訴狀所載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為請求分割共有物,其訴
訟標的價額應以原告起訴時因分割所受利益之客觀價額為準,依
原告起訴主張訴之聲明內容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657,620 元
【即高雄市○○區○○000 地號土地公告現值10,000元/ ㎡×原
告持分面積50.66 ㎡+同段512 地號土地公告現值19,000元/ ㎡
×原告持分面積60.58 ㎡=506,600 元+1,151,020 元=
1,657,620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7,434元。茲依民事訴訟法
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
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4 月 22 日
民事審查庭法 官 邱泰錄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並應繳納裁判費新臺
幣1,000 元;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4 月 22 日
書記官 楊宗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