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投資款等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02年度,658號
KSDV,102,補,658,20130418,1

1/1頁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補字第658號
原   告 劉丁魁
一、原告因請求返還投資款等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王正杰發支付
  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
  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
  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訟訴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下同) 2,400,000元,
   應繳裁判費24,76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
   ,尚應補繳24,260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及繕本各1份。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4  月  18  日
         民事審查庭 法 官 楊佩蓉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4  月  18  日
                書記官 邱慧柔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