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補字第658號
原 告 劉丁魁
一、原告因請求返還投資款等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王正杰發支付
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
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
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訟訴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下同) 2,400,000元,
應繳裁判費24,76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
,尚應補繳24,260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及繕本各1份。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4 月 18 日
民事審查庭 法 官 楊佩蓉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4 月 18 日
書記官 邱慧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