確認契約關係存在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02年度,650號
KSDV,102,補,650,2013041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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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補字第650號
原   告 葉晉維
被   告 高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統民
被   告 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慶年
被   告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憲章
被   告 大眾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建平
被   告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童兆勤
被   告 萬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盧正昕
上列當事人間確認契約關係存在事件,按「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
,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無交易價額者,以原告就訴訟標的
所有之利益為準」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2項定有明文。查本件
原告訴之聲明請求確認兩造於民國101年4月9日經本院101年度司
執消債核字第334 號裁定認可之前置協商協議書契約關係存在,
依原告所附協議書附表金額總計為新台幣(下同)580,757 元,
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580,757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6,390
元,扣除原告前已繳納裁判費3,000元,應再補繳3,390元。茲依
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
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4  月  18  日
         民事審查庭 法 官 楊佩蓉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並應繳納裁判費新台
幣1,000元;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4  月  18  日
                書記官 邱慧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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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萬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大眾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高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