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02年度,599號
KSDV,102,補,599,201304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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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補字第599號
原   告 陽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彭郎
訴訟代理人 丁柏宏
原告與被告黃國振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4,044,624 元,應徵
第一審裁判費41,09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
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
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4   月  10  日
         民事審查庭 法 官 楊佩蓉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4   月  10  日
                書記官 邱慧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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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陽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