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等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02年度,311號
KSDV,102,補,311,20130415,1

1/1頁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補字第311號
原   告 台灣糖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胡懋麟
被   告 金紅豆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葉萬天

上列當事人間確認買賣及過戶行為無效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
納裁判費。按「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者,其價額合併計算之。但
所主張之數項標的互相競合或應為選擇者,其訴訟標的價額,應
依其中價額最高者定之」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 第1 項定有明文
,次按,債權人行使撤銷權之目的,在使其債權獲得清償,故應
以債權人因撤銷權之行使所受利益為準,原則上以債權人主張之
債權額,計算其訴訟標的價額;但被撤銷法律行為標的之價額低
於債權人主張之債權額時,則以該被撤銷法律行為標的之價額計
算(最高法院97年度第1 次民事庭會議決議參照)。本件原告訴
之先位聲明請求確認被告間就坐落高雄市前鎮區○○段0 ○000
地號土地之買賣、所有權移轉行為不存在,被告金紅豆有限公司
應將前揭土地之所有權移轉登記塗銷,備位聲明則請求撤銷被告
間前揭買賣及所有權移轉行為,查原告主張對被告葉萬天之債權
金額為新台幣(下同)222,625 元,而請求撤銷法律行為標的之
價額為2,912,000元【計算式:(9 地號公告土地現值52,000元/
㎡×面積28㎡)+(9-1 地號公告土地現值52,000元/ ㎡×面積
28㎡)=2,912,000 元】,應以較低之金額為核算基準,故本件
訴訟標的價額應核定為222,625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430 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
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4   月  15  日
         民事審查庭 法 官 楊佩蓉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並應繳納裁判費新台
幣1,000元;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4   月  15  日
                書記官 邱慧柔

1/1頁


參考資料
台灣糖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金紅豆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紅豆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