變換提存物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聲字,102年度,95號
KSDV,102,聲,95,2013041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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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聲字第95號
聲 請 人 合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鳳龍 
相 對 人 儷益工程事業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陳彥宏 
人           
相 對 人 陳彥宏 
相 對 人 黃淑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變換提存物事件,聲請人就其依本院裁定所提
供之提存物,聲請准予變換,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院民國一○一年度存字第九二四號提存事件,聲請人所提存之OO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內湖分行,金額均為新臺幣壹拾萬元,號碼分別為OOOOOOOOO號、OOOOOOOO號之可轉讓定期存單貳張,准予變換提存同金額、數量之OOOO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南高雄分行可轉讓定期存單。 理 由
一、按供擔保之提存物或保證書,除得由當事人約定變換外,法 院得依供擔保人之聲請,以裁定許其變換,民事訴訟法第10 5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前就相對人財產聲請假扣押,並依本 院97年度裁全字第3115號裁定提存金額新臺幣(下同)10萬 元之OO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下稱OO銀行)內湖分行 可轉讓定期存單2張供擔保(97年度存字第2305號)。嗣經 本院以98年度司聲字第1219號裁定准予變換同金額、數量之 OO銀行內湖分行可轉讓定期存單(98年度存字第3879號) 。再經本院以99年度聲字第202號裁定准予變換同金額、數 量之OO銀行內湖分行可轉讓定期存單(100年度存字第350 號)。復經本院以101年度聲字第49號裁定准予變換同金額 、數量之OO銀行內湖分行可轉讓定期存單(101年度存字 第924號)。惟因該存單已屆償還期,聲請將提存物變換為 同金額、數量之OOOO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南高雄分行 可轉讓定期存單等語。
三、查上揭事實,業據聲請人提出上開假扣押裁定及提存書為證 ,並經本院依職權調取上開相關卷證審核結果,確與聲請人 所述相符,從而,聲請人聲請變換提存物,即屬有據,應予 准許。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105 條第1 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2 年 4 月 18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李育信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4 月 18 日
書記官 王珮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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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OOOO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OO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儷益工程事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有限公司內湖分行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合迪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