停止執行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聲字,102年度,135號
KSDV,102,聲,135,201304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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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聲字第135號
聲 請 人 高雄市政府
法定代理人 陳菊
相 對 人 綠山林開發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淑珍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停止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供擔保新臺幣壹億零玖佰陸拾叁萬元後,本院一0二年度司執字第四一0五九號執行事件之強制執行程序,於本院一0二年度仲訴字第四號撤銷仲裁判斷事件判決確定前應暫予停止。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依鈞院民國101 年度仲執字第4 號許 可臺灣營建仲裁協會101 年11月19日101 年度臺仲聲字第6 號仲裁判斷(下稱系爭仲裁判斷)得為強制執行之裁定,聲 請強制執行。聲請人就該裁定業已提起抗告,就系爭仲裁判 斷亦已提起撤銷仲裁判斷之訴,並經鈞院以102 年度仲訴字 第4 號受理在案,依強制執行法第18條第2 項、仲裁法第42 條第1 項之規定,聲請酌定適當之供擔保金額裁定停止執行 。
二、按仲裁判斷,除有特別規定外,須聲請法院為執行裁定後, 方得為強制執行。且當事人提起撤銷仲裁判斷之訴者,法院 得依當事人之聲請,定相當並確實之擔保,裁定停止執行, 仲裁法第37條第2 項、第42條第1 項分別定有明文。故於仲 裁判斷作成後,受利益之當事人得向法院聲請准予強制執行 之裁定,以取得執行名義;受不利益之當事人,於認有撤銷 仲裁判斷之原因而提起撤銷之訴者,得聲請法院於定擔保後 ,為停止執行之裁定。經查,聲請人與相對人間給付污水委 託處理費爭議事件,已經臺灣營建仲裁協會作成系爭仲裁判 斷,相對人持以聲請本院為執行裁定,經本院101 年度仲執 字第4 號裁定(下稱系爭裁定)得為強制執行,聲請人不服 系爭裁定提起抗告,嗣另向本院提起撤銷系爭仲裁判斷之訴 (本院102 年度仲訴字第4 號),有聲請人提出之民事抗告 狀、起訴狀、本院檢送抗告函文可稽,依前開說明,聲請人 聲請裁定停止執行,於法尚無不合。
三、次按有回復原狀之聲請,或提起再審或異議之訴,或對於和 解為繼續審判之請求,或提起宣告調解無效之訴、撤銷調解 之訴,或對於許可強制執行之裁定提起抗告時,法院因必要 情形,或依聲請定相當並確實之擔保,得為停止強制執行之 裁定,強制執行法第18條第2 項定有明文。又法院依強制執 行法第18條第2 項定擔保金額而准許停止強制執行之裁定者



,該項擔保係備供債權人因停止執行所受損害之賠償,其數 額應依標的物停止執行後,債權人未能即時受償或利用該標 的物所受之損害額,或其因另供擔保強制執行所受之損害額 定之,非以標的物之價值或其債權額為依據。仲裁法雖未明 文準用上開強制執行法之規定(仲裁法第52條參照),惟仍 應本此原則為同一解釋。經查,聲請人係以對系爭裁定提起 抗告及提起撤銷系爭仲裁判斷之訴,聲請停止本院102 年度 司執字第41059 號強制執行程序,業已說明如前,且經本院 調取上開執行卷宗核閱屬實,是聲請人聲請停止執行,即屬 有據。又相對人聲請強制執行之債權額為新臺幣(下同) 669,268,633 元及自附表所示利息起算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 息5 %計算之利息,暨仲裁費用3,570,881 元(見該卷102 年4 月12日相對人陳報狀),是計算至102 年4 月30日止, 相對人聲請強制執行之債權額即已達730,864,744 元(計算 式:669,268,633 元+6,094,557 元+5,300,384 元+ 5,622,44 1元+5,201,784 元+5,17 0,159元+4,765,086 元+5,195,953 元+4,665,574 元+4,285,021 元+ 4,187,618 元+3,831,381 元+3,705,272 元+3,570,881 元=730,864,744 元),則相對人因停止執行所受之損害, 應為無法取償上開金額之損害,本院審酌相對人因停止執行 致無法運用該筆款項,可能受有利息之損害,及聲請人提起 之上開撤銷仲裁判斷之訴可上訴至第三審,依本件訴訟之難 易程度判斷,預估至訴訟確定約需時3 年,故酌定擔保金額 為109,630,000 元(計算式:730,864,744 ×5 %×3 = 109,629,712 ,小數點以下四捨五入,本院以整數酌定之) 。
四、依仲裁法第42條第1 項、強制執行法第18條第2 項,裁定如 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4 月 30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王靖茹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5 月 1 日
書記官 林香如
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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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期 別 │請 款 日 期 │ 應支付日期 │ 利息起算日 │ 請款金額 │應給付之利息 │
│號│ │ │ │ │ (新台幣)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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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100年1月 │100年2月1日 │100年2月15日 │100年2月16日 │ 55,405,062元 │ 6,094,557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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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100年2月 │100年3月4日 │100年3月15日 │100年3月16日 │ 49,926,197元 │ 5,300,384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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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100年3月 │100年4月1日 │100年4月15日 │100年4月18日 │ 55,240,672元 │ 5,622,441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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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100年4月 │100年5月4日 │100年5月15日 │100年5月16日 │ 53,483,133元 │ 5,201,784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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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100年5月 │100年6月3日 │100年6月15日 │100年6月16日 │ 55,503,180元 │ 5,170,159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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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100年6月 │100年7月5日 │100年7月15日 │100年7月18日 │ 53,680,754元 │ 4,765,086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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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7│100年7月 │100年8月5日 │100年8月15日 │100年8月16日 │ 61,178,161元 │ 5,195,953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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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8│100年8月 │100年9月5日 │100年9月15日 │100年9月16日 │ 57,726,595元 │ 4,665,574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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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9│100年9月 │100年10月5日│100年10月15日 │100年10月17日 │ 55,958,229元 │ 4,285,021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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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100年10月 │100年11月5日│100年11月15日 │100年11月16日 │ 57,678,517元 │ 4,187,618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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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100年11月 │100年12月5日│100年12月15日 │100年12月16日 │ 55,938,158元 │ 3,831,381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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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100年12月 │101年1月5日 │101年1月15日 │101年1月16日 │ 57,549,975元 │ 3,705,272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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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註:應給付之利息計算式:
請款金額×(利息起算日至102 年4 月30日之年數)×5% 以編號1 為例:55,405,062元×(2 +73/365)×0.05= 6,094,557 元(小數點以下均四捨五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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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綠山林開發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