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簡上字第65號上 訴 人 邱慧琪被上訴人 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增昌訴訟代理人 董承志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準備程序終結。中 華 民 國 102 年 4 月 25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張茹棻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中 華 民 國 102 年 4 月 25 日 書記官 吳書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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