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借款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簡上字,102年度,65號
KSDV,102,簡上,65,2013042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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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簡上字第65號
上 訴 人 邱慧琪
被上訴人  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增昌
訴訟代理人 董承志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準備程序終結。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4 月 25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張茹棻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4 月 25 日
書記官 吳書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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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