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等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審訴字,102年度,723號
KSDV,102,審訴,723,20130411,2

1/1頁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審訴字第723號
原   告 德世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賴景正
訴訟代理人 王淑雯
被   告 順檳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呂士太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足額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844,861 元,應徵第
一審裁判費9,250元,扣除前繳裁判費1,000 元外,尚應補繳
8,25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
於收受本裁定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4   月  11  日
           民事審查庭法 官 楊國祥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4   月  11  日
                書記官 歐文政

1/1頁


參考資料
順檳企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德世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