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司聲字第81號
聲 請 人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憲章
代 理 人 王慧鈞
相 對 人 周君蓉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返還擔保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院民國一百零一年度存字第二三零七號提存事件聲請人所提存之擔保金即中央政府建設公債一百零一年度甲類第1期,面額新臺幣壹拾萬元之債券壹張(債券編號:A0一一0一),准予返還。
理 由
一、按供擔保人證明受擔保利益人同意返還者,法院應依供擔保 人之聲請,以裁定命返還其提存物,民事訴訟法第104條第1 項第2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前依本院101年度司裁全字第199 1號裁定,並以101年度存字第2307號提存如主文所示之債券 後,聲請就相對人之財產予以假扣押在案。茲因相對人同意 聲請人取回上開中央政府建設公債,並提出相對人出具之同 意書、印鑑證明等件為證,為此請求依法返還前開建設公債 等語。
三、經本院依職權調取上開相關卷宗,查明屬實,是聲請人聲請 返還該債券,即屬有據,應予准許。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106條、第104條第1項第2款,裁定如主文。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 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4 月 2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蘇芳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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