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擔保金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司聲字,102年度,340號
KSDV,102,司聲,340,2013042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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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司聲字第340號
聲 請 人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憲章
代 理 人 鄧毓亭
相 對 人 牟善鵬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返還擔保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院民國九十八年度存字第四一八七號提存事件聲請人所提存之擔保金即中央政府建設公債九十二年度甲類第七期,面額新臺幣壹拾萬元之債券壹張(債券編號:A九二一零七),准予返還。 理 由
一、按供擔保人證明受擔保利益人同意返還者,法院應依供擔保 人之聲請,以裁定命返還其提存物,民事訴訟法第104條第1 項第2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前依本院95年度裁全字第591號 、98年度聲字第57號裁定,並以98年度存字第4187號提存如 主文所示之債券後,聲請就相對人之財產予以假扣押在案。 茲因相對人同意聲請人取回上開中央政府建設公債,並提出 相對人出具之同意書、印鑑證明等件為證,為此請求依法返 還前開建設公債等語。
三、經本院依職權調取上開相關卷宗,查明屬實,是聲請人聲請 返還該債券,即屬有據,應予准許。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106條、第104條第1項第2款,裁定如主文。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 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4 月 29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蘇芳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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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