限期命起訴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司聲字,102年度,197號
KSDV,102,司聲,197,201304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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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司聲字第197號
聲 請 人 陳瑞娟
即債務人
相 對 人 奈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即債權人
法定代理人 陳文復
上列當事人間因假扣押事件,債務人聲請命債權人限期起訴,本
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就其欲保全執行之請求,向管轄法院起訴。
理 由
一、按經准為假扣押,而本案尚未繫屬者,命假扣押之法院應依 債務人聲請,命債權人於一定期間內起訴,民事訴訟法第 529 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相對人為保全對於聲請人之請求之強制執行,聲請本院 以101 年度司裁全字第2196號民事裁定准予假扣押,經臺灣 臺北地方法院以101 年度司執全助南字第1216號假扣押強制 執行事件實施假扣押執行完畢後,迄未起訴,是聲請人依前 開規定聲請命相對人起訴,自應准許,爰裁定如主文。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 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4 月 22 日
民事審查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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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奈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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