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司票字第1515號
聲 請 人 汪湋騰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楊木坤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
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
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釋明利息起算日從民國幾年幾月幾日開始計算?(台端所附
之本票並未記載到期日。利息起算日不得早於發票日。)
二、相對人楊木坤(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最新之戶
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
請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4 月 26 日
鳳山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張佳誼
本裁定不得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