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司票字第1245號
聲 請 人 匯豐汽車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嚴凱泰
相 對 人 彼丹尼有限公司
相 對 人 游華絓
相 對 人 郭騰元
相 對 人 鍾政嬌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彼丹尼有限公司、游華絓、郭騰元、鍾政嬌
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
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相對人彼丹尼有限公司解散前及最新之公司變更登記事項卡
。
二、向本院民事庭查詢相對人彼丹尼有限公司解散之清算備查資
料及清算人最新之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
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並改列該清算人為相對人
之法定代理人;若查無清算人,則應改列解散前之全體股東
為法定代理人,並提出該全體股東之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
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三、相對人游華絓、郭騰元、鍾政嬌最新之戶籍謄本(戶長變更
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4 月 9 日
鳳山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陳佐政
本裁定不得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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