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票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司票字,102年度,1245號
KSDV,102,司票,1245,2013040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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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司票字第1245號
聲 請 人 匯豐汽車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嚴凱泰
相 對 人 彼丹尼有限公司
相 對 人 游華絓
相 對 人 郭騰元
相 對 人 鍾政嬌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彼丹尼有限公司游華絓郭騰元鍾政嬌
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
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相對人彼丹尼有限公司解散前及最新之公司變更登記事項卡
  。
二、向本院民事庭查詢相對人彼丹尼有限公司解散之清算備查資
  料及清算人最新之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
  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並改列該清算人為相對人
  之法定代理人;若查無清算人,則應改列解散前之全體股東
  為法定代理人,並提出該全體股東之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
  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三、相對人游華絓郭騰元鍾政嬌最新之戶籍謄本(戶長變更
  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4   月  9   日
             鳳山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陳佐政
本裁定不得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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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匯豐汽車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彼丹尼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丹尼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