拍賣抵押物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司拍字,102年度,163號
KSDV,102,司拍,163,201304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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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司拍字第163號
聲 請 人 保證責任高雄市第三信用合作社
法定代理人 林孟丹
非訟代理人 徐健恆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楊宏彬間請求拍賣抵押物事件,聲請人應於
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
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信託專簿。
二、相對人楊宏彬及案外人邱俊銘最新之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
  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4   月  11  日
             鳳山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黃寬裕
本裁定不得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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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