拍賣抵押物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司拍字,102年度,124號
KSDV,102,司拍,124,2013040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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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司拍字第124號
聲 請 人 郭𦆀珍  住高雄市○○區○○街00巷00號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李柳玉梅李彥樺李基源李佳燕間請求
拍賣抵押物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
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案外人李明雄之繼承人有無向管轄法院聲明拋棄繼承或限定繼承
經准予備查之相關文件到院供辦。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4   月  1   日
             鳳山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黃寬裕
本裁定不得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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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