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司拍字第124號聲 請 人 郭𦆀珍 住高雄市○○區○○街00巷00號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李柳玉梅、李彥樺、李基源、李佳燕間請求拍賣抵押物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案外人李明雄之繼承人有無向管轄法院聲明拋棄繼承或限定繼承經准予備查之相關文件到院供辦。中 華 民 國 102 年 4 月 1 日 鳳山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黃寬裕本裁定不得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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