除權判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除字,90年度,4105號
TPDV,90,除,4105,2001092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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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九十年度除字第四一○五號
  聲 請 人 松城產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右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九十年度催字第八六五號公示催告。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九十年九月五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六十四條第一項,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九   月   二十七  日 民事第四庭法 官 洪于智
本判決不得上訴。
右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九   月   二十七  日                           法院書記官 林佳蘋~F0
~T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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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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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 發   行   公   司 │  股  票  號  碼  │種  類│張 數│股  數│備 考│
│號│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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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海外投資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八六─NF─000九八一─0│    │壹  │壹拾萬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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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海外投資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八六─NF─000九八二─一│    │壹  │壹拾萬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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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海外投資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八六─NF─000九八三─三│    │壹  │壹拾萬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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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海外投資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八六─NF─000九八四─五│    │壹  │壹拾萬 │   │
├─┼───────────────┼──────────────┼────┼───┼────┼───┤
│5│海外投資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八六─NF─000九八五─七│    │壹  │壹拾萬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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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海外投資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松城產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