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司催字第340號
聲 請 人 陳立霖
上聲請人陳立霖請求公示催告事件,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10日
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聲請人為股票權利人之釋明(即原持有人劉玉香與柯順安
之權利移轉關係)。
二、若為繼承,請提出(一)被繼承人之除戶戶籍謄本正本(記
事欄勿省略)、(二)繼承系統表正本、(三)全體繼承人
(含聲請人)之戶籍謄本正本(記事欄勿省略)、(四)全
體繼承人之印鑑證明正本、(五)遺產(股票)是否已分割
?如已分割,請補遺產分割協議書正本;如未分割,應具狀
補列所有繼承人為聲請人(並補正全體簽章)。如有繼承人
拋棄繼承,並應提出法院准予備查之文件影本。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4 月 30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張佳誼
本裁定不得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