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示催告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司催字,102年度,340號
KSDV,102,司催,340,20130430,1

1/1頁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司催字第340號
聲 請 人 陳立霖
上聲請人陳立霖請求公示催告事件,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10日
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聲請人為股票權利人之釋明(即原持有人劉玉香柯順
  之權利移轉關係)。
二、若為繼承,請提出(一)被繼承人之除戶戶籍謄本正本(記
  事欄勿省略)、(二)繼承系統表正本、(三)全體繼承人
  (含聲請人)之戶籍謄本正本(記事欄勿省略)、(四)全
  體繼承人之印鑑證明正本、(五)遺產(股票)是否已分割
  ?如已分割,請補遺產分割協議書正本;如未分割,應具狀
  補列所有繼承人為聲請人(並補正全體簽章)。如有繼承人
  拋棄繼承,並應提出法院准予備查之文件影本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4   月  30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張佳誼
本裁定不得抗告。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