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示催告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司催字,102年度,256號
KSDV,102,司催,256,201304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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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司催字第256號
聲 請 人 財團法人和春文教基金會
法定代理人 羅傳進
上聲請人財團法人和春文教基金會請求公示催告事件,應於收受
本裁定之日起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
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公示催告聲請狀所載之帳號「000-000-000-000 」,與掛失
  止付通知書所載之帳號「000-000-000-0000」並不一致;請
  具狀到院釋明應以何者為正確
二、承上,倘帳號正確為「000-000-000-000 」,請至付款銀行
  更正掛失止付通知書之帳號欄位為同一,更正後檢附書面證
  明到院;倘帳號為「000-000-000-0000」,請具狀到院釋明
  。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4   月  1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張佳誼
本裁定不得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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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