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2年度司促字第17975號
債 權 人 高雄市大寮區農會
法定代理人 黃景福
債 務 人 張黃信妹
債 務 人 張樹棟
一、債務人張黃信妹應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壹拾叁萬捌仟陸佰捌
拾玖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一年十一月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
年息百分之三點六四計算之利息,暨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
,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
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如
對債務人張黃信妹之財產強制執行無效果時,由債務人張樹
棟給付之,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
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4 月 26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陳佐政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
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