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2年度,17975號
KSDV,102,司促,17975,2013042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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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2年度司促字第17975號
債 權 人 高雄市大寮區農會
法定代理人 黃景福
債 務 人 張黃信妹
債 務 人 張樹棟
一、債務人張黃信妹應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壹拾叁萬捌仟陸佰捌
  拾玖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一年十一月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
  年息百分之三點六四計算之利息,暨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
  ,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
  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如
  對債務人張黃信妹之財產強制執行無效果時,由債務人張樹
  棟給付之,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
  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4   月  26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陳佐政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
  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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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