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2年度,17879號
KSDV,102,司促,17879,2013042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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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2年度司促字第17879號
債 權 人 台灣艾瑪文化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董光桓
債 務 人 彭奕睿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捌仟零伍拾元,及自遲延給付
  日民國一百零一年九月二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
  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否則應於
  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4   月  26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黃寬裕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
  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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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台灣艾瑪文化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